(2016)甘0702民初3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李靖、黄海龙与杨升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靖,黄海龙,杨升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339号原告李靖,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原告黄海龙,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杨升红,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靖、黄海龙与被告杨升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时,原告黄海龙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30元,退还原告李靖、黄海龙。审判员 索国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