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刑更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罪犯毛付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付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598号罪犯毛付国,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3日作出(2004)邵中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付国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附带民事赔偿2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二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驳回同案犯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2005年6月2日交付执行。2007年11月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十年。2010年5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郑贵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毛付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3.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毛付国在服刑期间,有多次重大违规,累计扣奖励分136.1分,近期未有扣分。该犯自2010年5月31日减刑后,未再减刑。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减刑裁定书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毛付国在执行期间,有重大违规表现,依法可不予减刑。但考虑到其近期未再违规,且久未减刑,为鼓励其改造,给予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付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4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江云审 判 员 谢 琼代理审判员 廉丽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纬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