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钟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59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因本案于2016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于2016年1月11日至12日,在本市武昌区杨园街纺器村24-XXX号其经营的麻将室内,提供吸毒工具,容留李某、戴某某、窦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之间量刑。被告人钟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 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珍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