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1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顾卫军与倪建忠、倪伟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卫军,倪建忠,倪伟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670号申请执行人顾卫军。被执行人倪建忠。被执行人倪伟翎。申请执行人顾卫军与被执行人倪建忠、倪伟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启久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倪建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卫军支付借款本金1224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金1224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被执行人倪伟翎对被执行人倪建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两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91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6318.00元,执行费1795元,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诉讼中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倪伟翎名下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3万元。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倪伟翎在启东市大江中学的工资收入14万元,每月冻结扣留人民币2000元。经向银行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地址不明。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将被执行人倪建忠、倪伟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案诉讼中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倪伟翎名下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3万元。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倪伟翎在启东市大江中学的工资收入14万元,每月冻结扣留人民币2000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久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施 丁执行员 韩雪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德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