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黄世孝与侯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世孝,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444号申请执行人黄世孝,男,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侯勇,男,住安徽省宣州市宣州区。本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侯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勇存款1025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建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费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