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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丽敏与冯太兴、冯琼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敏,冯太兴,冯琼,山东兴本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万方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沃生本腐植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张丽敏。被执行人:冯太兴。被执行人:冯琼。被执行人:山东兴本实业有限公司(原山东兴本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琼,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东万方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东沃生本腐植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飞,执行董事。张丽敏与冯太兴、冯琼、山东兴本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万方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沃生本腐植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要求恢复对(2013)新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恢复执行标的1153.69元,恢复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1153.69元债务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