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执2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林廷华申请执行林廷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廷华,林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2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廷华。被执行人林廷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泸民终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林廷华申请执行林廷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赔偿损失费74816元、垫付的保全费900元。同时,被执行人林廷福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林廷华因与被执行人林廷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林廷福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廷华因与被执行人林廷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林廷福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泸民终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王 睿代理审判员 陈本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