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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8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邓中华与北京圆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中华,北京圆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分公司,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8331号原告邓中华。被告北京圆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58号1幢21层2103,组织机构335495682。法定代表人徐惠娣。被告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建设路1072号东方广场26楼2655。法定代表人李志虎。被告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城中路31号3136室。法定代表人李志虎。上列原告诉被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1日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喻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