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30民初字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曾明亮与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明亮,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民初字3号原告曾明亮,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2日,个体户,现住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南山东路726号8幢3单元4-1。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中,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作鹏,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夏市枹罕乡。法定代表人方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平,该公司夏河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明亮诉被告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明亮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曾明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24.00元,减半收取23562.00元,由原告曾明亮承担。审 判 长 杨锦仓审 判 员 董昊明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