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9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黄丽丽与罗晓玲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丽,罗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9执14号申请执行人黄丽丽,女,汉族,生于1989年5月9日,住陕西省留坝县。被执行人罗晓玲,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1日,住陕西省留坝县城关镇陶沙坝村*组,身份证号6123291968********。申请人黄丽丽与被执行人罗晓玲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留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调解书:罗晓玲赔偿黄丽丽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5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罗晓玲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黄丽丽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晓玲支付赔偿款共计5500元。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罗晓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因申请人黄丽丽与被执行人罗晓玲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罗晓玲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丽丽赔偿款45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罗晓玲已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缴纳了全部案件款4500元(其中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坝县支行划扣罗晓玲存款850元)及执行费5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留坝县人民法院(2015)留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励冰代理审判员 王 华代理审判员 陈忠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