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7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刘锡宝与褚济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7448号原告刘锡宝诉被告褚济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雷俊平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许艳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