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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7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刘锡宝与褚济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7448号原告刘锡宝诉被告褚济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雷俊平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许艳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