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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民终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孙东、孙炜、孙强、刘春花与王桂兰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东,孙炜,孙强,刘春花,王桂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民终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东,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炜,女。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强,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花,女。共同委托代理人岳彩丽,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淑清,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兰,女。委托代理人李绍文,双鸭山市尖山区升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东、孙炜、孙强、刘春花因与被上诉人王桂兰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5)岭民再字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5)岭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立波审 判 员  曹红霞代理审判员  薛 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