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恢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玉萍与吴连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萍,吴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恢57-1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萍,女,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申请执行人吴连成,男,1965年7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陈玉萍于2016年1月21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雁江民初字11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连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225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的义务,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现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1)雁江民初字1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尹亚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建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