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4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唐建蓉与袁万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蓉,袁万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4386号原告唐建蓉,女,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袁万齐,男,汉族,1971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唐建蓉诉被告袁万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建蓉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建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晋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