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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4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彭东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东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4刑初5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东明,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寻乌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4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22日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5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6月2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2016年6月23日被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东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东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7日中午,被告人彭东明酒后驾驶赣B×××××小型轿车从寻乌县城往菖蒲乡方向行驶,当日14时15分许,行驶至太南线寻乌县南桥镇团建村路段时,因未察明道路状况,未确保安全通行,将在公路边行走的被害人梅七妹撞倒,致被害人梅七妹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彭东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民警处置。经寻乌长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被害人梅七妹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重度颅脑及胸腹部损伤死亡。经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所送被告人彭东明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52.8mg/100ml。2016年2月23日,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彭东明酒后驾驶机动车,途径肇事地点,未察明道路状况,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梅七妹不负事故责任。2016年2月17日,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人彭东明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20000元,已给付人民币160000元,剩余款项分期支付,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彭东明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认为被告人彭东明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予以惩处。被告人彭东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相符。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彭东明已经按调解协议付清所有赔偿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明、随案移送清单、赔偿调解书及执行凭证、谅解书;2、证人赵某1、赵某2、谢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东明的供述;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法医学毒物检验报告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现场图。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被告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东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途径肇事地点,未察明道路状况,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彭东明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东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东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曾 萍代理审判员  廖建文人民陪审员  刘兰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凌 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法官寄语被告人因酒后驾车引发本案,可谓教训深刻。希望你今后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安全、文明、谨慎驾驶机动车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