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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李志丰与邢台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丰,邢台县公安局,石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503行初37号原告李志丰,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被告邢台县公安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团结东大街72号。法定代表人王林海,男,该局局长。第三人石朋,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丰诉被告邢台县公安局及第三人石朋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李志丰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志丰负担。审 判 长  刘泽洪代理审判员  张少华代理审判员  赵瑞冰二O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蕾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