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邱金芳与侯宗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金芳,侯宗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265号申请执行人:邱金芳,女,山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侯宗昌,男,农民。申请执行人邱金芳与被执行人侯宗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侯宗昌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侯宗昌有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或房产。经调查,被执行人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5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未执行到位,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大可审判员 高文山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