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5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军与程文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程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5437号原告:王军,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程文龙,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程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告程文龙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程文龙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方 业 泉人民陪审员 浦丽星人民陪审员杨曙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奚 雨 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