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02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瑞超、任艳萍、王志福、李瑞丹、王志华、李春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瑞超,任艳萍,王志福,李瑞丹,王志华,李春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764号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前进北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杨维斌,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仲成,系该银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瑞超,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任艳萍,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志福,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瑞丹,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志华,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春娥,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瑞超、任艳萍、王志福、李瑞丹、王志华、李春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查询车管所,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查询房管所,被执行人李瑞超、任艳萍共有的大武口区恒大绿洲***号房屋存在贷款抵押且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李瑞超、任艳萍共有的大武口区汉唐庭院***号房屋已多次被本院轮候查封,王志华与李春娥共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朝阳东街首座龙庭***号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并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李瑞超、任艳萍、王志福、李瑞丹、王志华、李春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61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319576元,执行费4694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