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加阳与何青松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加阳,何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财保57号申请人:吴加阳。被申请人:何青松,申请人吴加阳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青松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康和嘉园3幢601室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何青松名下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康和嘉园3幢601室(地号:7-000-42744-25;所有权证号:00273057)房屋一套,查封限额为100000元,查封期限自2016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1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二、若何青松提供本案标的额100000元的等值担保,依法予以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志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