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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行申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陈新桐等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新桐,蔡作生,陈向昭,林建坤,叶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行申1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新桐等56人(具体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蔡祥钦,男,汉族,1934年9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二审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蔡作生,男,汉族,1956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二审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向昭,男,汉族,1947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二审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林建坤,男,汉族,1954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二审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叶森,男,汉族,1953年4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陈新桐等56人因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行终字第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新桐等56人申请再审称,2012年宁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被判刑撤职后,二建公司职工才知道宁德市蕉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蕉城工商局)将二建公司由集体所有制变更登记为股份制这一行政行为,2014年3月27日二建公司委托蔡祥钦向工商部门复印变更登记材料后,才能确认该行政行为的时间、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在起诉期限之内,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行政所诉讼的案件不予受理,该5年期限是行政诉讼法上的最长诉讼起诉期限,而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本案中,根据再审申请人在一审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材料,蕉城工商局于1995年3月30日将二建公司企业性质从“集体所有制”变更登记为“股份合作制”,再审申请人如对该变更登记行为不服,应当在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之内即2000年3月30日之前提起行政诉讼,但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才起诉,已经超过了最长5年的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陈新桐等56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新桐等56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锦铨代理审判员  赵敏杰代理审判员  李润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佳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再审申请人名单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新桐,男,汉族,1943年1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亚蓉,女,汉族,1948年10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谌翠香,女,汉族,1939年9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宗辉,男,汉族,1940年3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家源,男,汉族,1945年10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黄榕生,男,汉族,1957年5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黄光瑞,男,汉族,1938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游大满,男,汉族,1929年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忠铭,男,汉族,1931年1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蔡祥钦,男,汉族,1934年9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东生,男,汉族,1959年6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魏鼎荣,男,汉族,1962年7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序颉,男,汉族,1957年6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周初敬,男,汉族,1960年1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吴爱恩,女,汉族,1939年1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臣雄,男,汉族,1944年7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郑振兴,男,汉族,1948年6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谢福,男,汉族,1947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吴月清,女,汉族,1953年6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魏鼎文,男,汉族,1947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林绍义,男,汉族,1969年3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庆华,男,汉族,1948年7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俊财,男,汉族,1946年1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冯圣乐,男,汉族,1944年6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余长清,男,汉族,1937年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俊宾,男,汉族,1947年1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巧妹,女,汉族,1957年9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载舜,男,汉族,1943年1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林仲钦,男,汉族,1945年8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尤朋,男,汉族,1947年8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细雄,男,汉族,1948年9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黄树喜,男,汉族,1954年1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冯圣禄,男,汉族,1955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XX芳,女,汉族,1971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范德基,男,汉族,1956年3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林孟忠,男,汉族,1958年1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魏毕增,男,汉族,1944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林荣灯,男,汉族,1953年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承叨,男,汉族,1953年7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少保,男,汉族,1950年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程必辉,男,汉族,1957年4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承珠,男,汉族,1956年3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景辉,男,汉族,1959年1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黄允竹,男,汉族,1972年4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彭景须,男,汉族,1958年9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左品钦,男,汉族,1959年2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左木金,男,汉族,1953年7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林绍榕,男,汉族,1952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林裕铭,男,汉族,1956年7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左辉明,男,汉族,1963年9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林梅生,男,汉族,1950年6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斌,男,汉族,1954年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宗胜,男,汉族,1954年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谢秋孙,男,汉族,1958年9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谢锦寿,男,汉族,1955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龚雷平,男,汉族,1953年11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