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6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徐晨晨与陈德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晨晨,陈德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6182号原告:徐晨晨。被告:陈德新。原告徐晨晨与被告陈德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216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算至2016年5月1日止,此后利息仍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江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晨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德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日,借款人李芳建向原告徐晨晨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18万人民币,月利率按3%计算,利息按月付清,借款人至2015年12月1日前归还。逾期,还应支付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陈德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向借款人李芳建交付18万元的借款。借款后,借款人未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原告以被告未承担保证责任为由,诉至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德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6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德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江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