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8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顾玉兰、顾建林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顾玉兰,顾建林,裘丽华,杭州双盈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振盈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2310号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777号萧宏大厦8楼B座、C座。法定代表人俞先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侃侃,公司职员。被告顾玉兰。被告顾建林。被告裘丽华。被告杭州双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浙江传化物流基地交易大楼B-257#。法定代表人顾建林。被告杭州振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新安村5组。法定代表人顾建林。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宏小贷)与被告顾玉兰、顾建林、裘丽华、杭州双盈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盈公司)、杭州振盈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盈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萧宏小贷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顾玉兰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年息24%支付上述借款自欠息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2、被告顾建林、裘丽华、双盈公司、振盈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8日,顾玉兰、顾建林、裘丽华、振盈公司、双盈公司与萧宏小贷签订编号为萧宏(201501)保借字第017号的《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被告裘丽华签订保证承诺书一份。合同约定:萧宏小贷向顾玉兰发放贷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固定月利率为18‰,逾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顾建林、裘丽华、振盈公司、双盈公司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萧宏小贷依约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贷款到期,萧宏小贷收到利息118800元。截至2016年1月21日,利息已经结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6年1月21日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顾建林、裘丽华、杭州双盈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振盈建设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262元,由被告顾玉兰、顾建林、裘丽华、杭州双盈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振盈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24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蓝钦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雁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