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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执14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任泉虹与姜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泉虹,姜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1482-2号申请执行人任泉虹。被执行人姜臣。申请执行人任泉虹与被执行人姜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从本院(2016)鲁0202民初247号案件中提取案款12370.84元,转执行费84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2286.84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钱 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