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行与湖北润恒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润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翟国华、王晓凤、曹伟、李瑞玲、刘勇、苏美娃、王功平、周功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行,湖北润恒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润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翟国华,王晓凤,曹伟,李瑞玲,刘勇,苏美娃,王功平,周功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行,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91451785X。代表人:胡艳明,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润恒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九里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7987655-3。法定代表人:翟国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万达广场写字楼C座2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3679986A。法定代表人:杨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润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万达广场C栋28层032808室,组织机构代码57370247-2。法定代表人:翟国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万达广场C栋28层032805室,组织机构代码79593145-7。法定代表人翟国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翟国华,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江苏省姜堰市,现涉嫌犯罪羁押于宜昌市看守所。被执行人:王晓凤(系翟国华之妻),女,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北省秭归县。被执行人:曹伟,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被执行人:李瑞玲(系曹伟之妻),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刘勇,男,1969年7月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苏美娃(系刘勇之妻),女,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被执行人:王功平,男,195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湖北省秭归县。被执行人:周功兰(系王功平之妻),女,1950年9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同上。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润恒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润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翟国华、王晓凤、曹伟、李瑞玲、刘勇、苏美娃、王功平、周功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行依据已生效的(2016)鄂0527民初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湖北润恒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10万元,其余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湖北润恒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秭归县茅坪镇九里工业园的房屋建筑物13066.23㎡(含有证房11373.5㎡、无证房1692.82㎡)、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道路及绿化、围墙、消防工程)、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3582.5㎡、机器设备114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建审判员 郑 钰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