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23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利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王利全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3民初735号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福海县福海镇人民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严玉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江,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住新疆福海县。委托代理人:赵爱军,男,汉族,1962年6月出生,住新疆福海县。被告:王利全,男,汉族,约40岁,住新疆福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利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