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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左常磊与张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常磊,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2执16号申请执行人左常磊,男,汉族,1985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张锋,男,汉族,1989年1月18日出生,住郑州航空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锋向左常磊支付17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900元和申请执行费255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51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锋所有的,车牌号豫A×××××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一辆、车牌号豫A×××××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张锋所有的,与执行标的17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受理费1900元、执行费2553.5元等额的其他财产;或冻结、扣划属于被执行人张锋所有的,上述标的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田 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士磊书 记 员  刘晓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