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29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俊红与松原市鑫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红,松原市鑫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2975-1号原告:张俊红,女,1978年3月2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松原市鑫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街1111号。法定代表人:吕梦南,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志文,男,1974年8月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张俊红与被告松原市鑫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俊红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松原市鑫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团结街第415幢110号房、111号房、112号房共计三套房屋予以查封。原告张俊红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俊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松原市鑫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团结街415幢110号房(建筑面积为328.5平方米)、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团结街415幢111号房(建筑面积为307.93平方米)、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团结街415幢112号房(建筑面积为286.07平方米)共计三套房屋予以查封。二、对原告张俊红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刘志成和齐淑华共有的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江南繁荣街300幢办公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房权证松字第SN032X**号,建筑面积为245.63平方米)和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江南繁荣街300-3幢库房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房权证松字第SN032X**号,建筑面积为690.38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原告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于小慧人民陪审员 张晓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