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赵桂海与刘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海,刘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公司,陈建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赵桂海,居民。被告:刘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金水路20号。负责人:杨明生。被告:陈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海诉被告刘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公司、陈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海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桂海负担。审 判 长 童钱勇代理审判员 金 荣人民陪审员 魏章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胡桢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