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民终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西宁佳信装潢清洁有限公司与唐兴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宁佳信装潢清洁有限公司,唐兴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终4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宁佳信装潢清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其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虎山,系该公司采购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兴智,男。上诉人西宁佳信装潢清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兴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开庭后,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之后在当庭宣判时才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并进行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根据以上规定,原审法院未按普通程序进行开庭审理,径行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程序错误,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287元,退还上诉人西宁佳信装潢清洁有限公司。审判长 张 薇审判员 宋敏芳审判员 左志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保昕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