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原告延吉市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霞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红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783号原告:延吉市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朝阳街道。法定代表人:李松石,该公司经理。被告:张红霞,住延吉市河南街,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霞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吉市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恩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