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3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3民特5号申请人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刘文华。申请人刘某某申请宣告邵松会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邵松会系母子关系。2011年邵松会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离家出走。2011年年底,申请人的爷爷刘文华向新密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案,后家人一直寻找,没有音讯。邵松会离家出走至今已经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宣告邵松会失踪。经查,邵松会,女,出生于1974年8月19日,汉族,住新密市城关镇翟沟村84号,系申请人刘某某的母亲。2011年10月10日邵松会被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2011年年底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3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邵松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邵松会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邵松会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刘某某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邵松会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邵松会为失踪人;指定刘某某为失踪人邵松会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吕改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