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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王传新与陈万龙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新,陈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王传新,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陈万龙,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富区农行信贷部副经理,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传新与被执行人陈万龙借贷纠纷一案中,王传新于2016年1月15日依据本院[2015]富商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陈万龙给付借款2.5万元,案件受理费612.50元,合计25612.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王传新与陈万龙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陈万龙自愿从2016年7月开始每月30日前给付王传新人民币1000.00元至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喜钧审判员  李瑞麟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宿茂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