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1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元萍、朱斌、吴广生、余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元萍,朱斌,吴广生,佘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19号申请人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俊,该社理事长。地址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飞霞路2号。被执行人吴元萍,女,生于1975年5月27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朱斌,男,生于1977年6月28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吴广生,男,生于1964年12月8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佘金芬,女,生于1967年6月22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天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通过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天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文堂审 判 员 李兴勇代理审判员 王定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