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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966号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51年9月1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冬杨,岳池县罗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53年2月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天明代理审判员  张楚昊人民陪审员  黄素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匡俊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