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966号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51年9月1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冬杨,岳池县罗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53年2月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天明代理审判员 张楚昊人民陪审员 黄素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匡俊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