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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4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黄山市屯溪区太阳雨太阳能销售服务中心与疏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屯溪区太阳雨太阳能销售服务中心,疏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4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区太阳雨太阳能销售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营者李萍,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疏赟,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9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疏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疏赟收入158082.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