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4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耀平与宣城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平,宣城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623号原告:陈耀平,男,1965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告:宣城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钻石鑫城1幢1单元1801室。法定代表人:王小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耀平诉被告宣城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2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宣城市钻石鑫城2幢2单元202室以346324.80元卖予原告,交房时间为2010年5月8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房价款,但被告到2013年1月24日才电话通知原告办理产权证。因进户门间墙体建筑问题,影响装饰,原告将原进户门拆除损坏,更换了新进户门。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1730元,赔偿进户门损失2380元。被告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房屋的事实;3、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原告更换进户门的事实。4、照片一组,证明进户门间墙体建筑存在问题,影响装饰。5、物业费收据两份,证明交房时间为2012年10月4日。被告未举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09年2月6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0900000510),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宣城市区鳌峰东路钻石鑫城2幢2单元202室房屋售予原告,房屋总价款346463元;被告应在上述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初始登记),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被告应按原告已付房价款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在原告不退房的情况下)。2012年10月4日,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至2013年1月2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房价款合计346324.80元。因该房屋进户门间墙体建筑存在瑕疵,影响装饰,原告将原进户门拆除损坏,更换了一樘新进户门,购门费用为2380元。诉讼中,本院到宣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告于2013年1月15日在宣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宣城市区鳌峰东路钻石鑫城2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即被告于2012年10月4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后,最迟应在2013年1月2日前将办理产权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初始登记),但案涉房屋至2013年1月15日完成初始登记,被告的行为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731.62元(346324.80元×0.5﹪),原告请求的数额为1730元,从其请求。因被告交付原告的房屋进户门间墙体建筑上的瑕疵,导致原告产生的进户门损失,被告也应当予以赔偿。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宣城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耀平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1730元,赔偿原告陈耀平进户门损失2380元,合计41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宣城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成启审 判 员 左 梅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文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