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朱必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必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刑初57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必忠,男,1972年8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建南镇)。2009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2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6)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必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兵、代理检察员程婧雯、被告人朱必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朱必忠因缺钱用,产生盗窃铜芯电缆线挣钱的想法。尔后,被告人朱必忠先后2次盗窃他人共计价值人民币23290元的铜芯电缆线,销赃获款共计人民币5565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3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必忠驾驶三轮摩托车至重庆市万州区长江大桥防撞工程项目部围墙外,采取打洞的方法进入院内,将堆放在院坝内的YC3×150+1×50型电缆线盗割约49米,剥掉胶线后销赃获款人民币3020元。经鉴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620元;2、2016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朱必忠来到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锦尚苑小区,采取翻窗入室的方法,盗走小区3号楼一楼库房内的力成牌10平方的铜芯单线2圈、4平方的铜芯单线4圈、2.5平方的铜芯单线6圈、1.5平方的铜芯单线10圈、1.5平方的铜芯双色单线10圈,销赃获款人民币2545元。经鉴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670元。案发后,被告人朱必忠已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必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查询个人详细信息、本院(2015)万法刑初字第0055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害人王某、周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朱必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必忠以非法占���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必忠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必忠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必忠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必忠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必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红兵人民陪审员 詹 燕人民陪审员 张居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