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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广州点晴包装工艺有限公司与李燕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点晴包装工艺有限公司,李燕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2046号原告:广州点晴包装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广塘村白鳝塘路。法定代表人:刘东山。委托代理人:李肖,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邓如钢,广东法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燕红,女,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代理人:亢德明,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受理原告广州点晴包装工艺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燕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向原告广州点晴包装工艺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6月22日15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广州点晴包装工艺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点晴包装工艺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既未申请延期开庭,也未提供有关不能按时到庭的正当理由的说明。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点晴包装工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点晴包装工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 颖人民陪审员  李满友人民陪审员  邓燕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邝 俊书 记 员  谢 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