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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特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广州昇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文慧、广州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6民特397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昇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文慧,广州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397号申请人:广州昇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淼泉,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文慧,住广东省海丰县。被申请人:广州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沛瑞,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凌丽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公司员工。申请人广州昇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文慧、广州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6)553号终局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广州昇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认为,一、劳动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二、劳动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原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李文慧答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同意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广州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本案庭审中申请人广州昇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请求被申请人广州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根据该条的规定,本院着重审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申请人认为原审裁决认定其违法解除与被申请人李文慧的劳动关系及未裁定被申请人广州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属法律适用错误,本院认为上述两问题均属事实认定范畴,不属于本案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应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中未记载其对被申请人证据的质证意见,亦未对证据效力进行认定,本院对此认为,该问题属于仲裁裁决繁简与否的表述,并非程序不当,申请人以此为由申请撤销原仲裁裁决,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未能证明原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的情形,故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仲裁裁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故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撤销劳动仲裁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昇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6)553号终局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昇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丹审 判 员  邹群慧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永峰徐小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