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代菊香与于志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菊香,于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代菊香。被执行人于志忠。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29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2927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