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潘保梁与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保梁,李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4民初1930号原告潘保梁,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军,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潘保梁诉被告李军、河南现代涂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潘保梁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现代涂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潘保梁,被告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保梁诉称,潘保梁于2015年4月-6月期间在龙湖镇东××社区××#楼干外墙保温工程,经与李军达成协议,工人工资总计170500元,于2015年12月8日付潘宝梁153000元,下余于2015年农历腊月二十付清,李军于2016年2月17日付潘保梁5000元,下余12500元至今未结清,李军未按协议执行,请求判令李军支付工资12500元。被告李军辩称,原告没有把活干完,把好干的干了,难干的留下了,原告的老板杨洪燕借被告30万元跑了,找不到,原告找被告算账,被告把钱付了剩下尾款,对剩余的工程量有争议,双方年前商量好支付给原告1万元,修理原告施工的质量问题花费了5000元,应该扣除原告7500元,被告再支付给原告5000元。经审理查明,李军将其在龙湖镇东××社区××#楼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杨洪燕,杨洪燕组织潘保梁等人于2015年4月-6月期间在工地务工,潘保梁系工地工人领班。2015年12月8日,经潘保梁与李军结算并签订协议,主要内容为,今与现代公司李军达成以下协议:龙湖镇东××社区××#楼保温工程款总计170500元,此次付153000元,下欠17500元,必须在2015年农历二十前结清,以后不得有其他异议。签订协议后,李军向潘保梁支付5000元,下欠12500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协议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李军与潘保梁就劳务款数额及支付时间达成协议,双方均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李军未按照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潘保梁要求李军支付剩余劳务款1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军主张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保梁支付劳务费12500元。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峰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