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张大力与崔青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大力,崔青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97号原告:张大力。被告:崔青子。原告张大力与被告崔青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大力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大力提出的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力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99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张大力。审判员 闵雄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