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人款项600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洪 磊执行员 于��军执行员 孟 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