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民初5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莹莹与金碧琼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莹莹,金碧琼,朱鹿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民初5159号原告黄莹莹,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洁,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碧琼,女,1987年4月28日出生。被告朱鹿燕,女,1983年4月4日出生。原告黄莹莹与被告金碧琼、被告朱鹿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宝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莹莹的委托代理人杨洁,被告金碧琼、被告朱鹿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莹莹诉称:原告为大兴区首地浣溪谷住宅小区3号楼3单元202业主,被告金碧琼为原告小区3号楼3单元302业主,被告朱鹿燕为原告小区3号楼3单元902业主。2014年6月原告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孙村首地浣溪谷住宅小区3号楼3单元202室,并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进行了装修,装修完毕后经本小区首地物业公司验收合格。2015年5月6日,原告发现房屋的下水道主管道堵塞,从马桶处涌出大量污水、污物,造成原告房屋的下水道主管道堵塞,从马桶处涌出大量污水、污物,造成原告新装修未使用的房屋木地板、地砖、墙壁、门、厨卫设施、踢脚线等多处损坏。经过确认返水因卫生间下水道主管道弯头处堵塞所致,在清掏过程中发现堵塞物为腻子粉等装修材料,经调查被告金碧琼3**业主于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7月7日期间从事装修作业,被告朱鹿燕902业主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22日从事装修作业,原告认为下水道堵塞系被告金碧琼、被告朱鹿燕在装修过程中往主管道倾倒装修材料所致,被告的行为给原告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房屋下水道堵塞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1855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金碧琼辩称:我是302室的实际购房人。我家于2015年4月7日在物业备案进行装修的,实际装修时间为2015年4月8日,2015年5月4日,我家做闭水试验,按物业规定48小时对楼下进行检查是否有漏水现象。我们去原告家检查时,没有发现原告家室内的天花板,主要看卫生间没有漏水痕迹,其他地方一切正常。2015年5月6日晚上点物业去了原告家,我晚上8时30分左右到的原告家,物业已经帮助原告家清理了污水,原告家卫生间地面至少有2厘米深的污水,物业排查后,怀疑是下水道末端堵塞,2楼作为污水拐弯处,容易被堵塞。后物业公司主持给原、被告就原告家的损失进行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我家是2015年8月12日装修竣工的,竣工后物业两次进行了验收,我认为原告家的污水主管道堵塞造成漏水和我家装修没有因果关系,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朱鹿燕辩称:原告所述的居住位置属实。我和我爱人于2014年11月23日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孙村首地浣溪谷小区3号楼3单元902室楼房一套,2015年1月1日开始装修,2015年4月2日装修完毕,装修公司和物业去我家进行验收,都是合格的,物业说原告家卫生间主污水管道是由于我家装修倾倒废弃物腻子粉造成的,我表示怀疑。后来我们双方经物业主持调解,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我认为物业登记是我们两家在装修,其他家是否也在装修呢,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黄莹莹系北京市大兴区孙村首地浣溪谷住宅小区3号楼3单元202室房屋产权人,被告金碧琼系北京市大兴区孙村首地浣溪谷住宅小区3单元302室房屋的产权人,被告朱鹿燕系北京市大兴区孙村首地浣溪谷住宅小区3号楼3单元902室房屋的产权人。2015年5月6日,因首地浣溪谷住宅小区3号楼3单元302室业主对房屋卫生间做闭水实验,负责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会同原告对原告的房屋查看是否有漏水情况,进入房间后发现从屋内卫生间马桶处涌出大量污水、污物,造成房屋内的木地板、地砖、墙壁、门、厨卫设施等多处被污水浸泡。经该小区物业公司与施工单位查看确认因卫生间下水道主管道弯头处堵塞所致。在清掏过程中发现堵塞物为腻子粉等装修材料的沉淀物。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黄莹莹与首地物业公司双方达成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首地物业公司对共用设施设备有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虽然下水道主管道堵塞物为腻子粉等装修材料,但是主管道堵塞与首地物业公司对共用设施设备缺乏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存在因果关系。2015年,本院以(2015)大民初字第836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决首地物业公司应对黄莹莹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另查,原告黄莹莹室内卫生间下水道主管道弯头处堵塞时,只有被告金碧琼,被告朱鹿燕对其购买的北京市大兴区孙村首地浣溪谷住宅小区的楼房进行过装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情况说明、黄莹莹、金碧琼、朱鹿燕向物业公司提交的装修申报登记表、法律文书案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居民小区的业主应当合理使用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地浣溪谷住宅小区3号楼3单元202室房屋冒水,系卫生间下水道主管道弯头处堵塞所致,堵塞物为腻子粉等装修材料的沉淀物,此与被告金碧琼、被告朱鹿燕室内装修不正当使用下水管道有直接因果关系。对此,造成原告黄莹莹室内水道主管道堵塞给其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告金碧琼,被告朱鹿燕应各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朱鹿燕主张在原告黄莹莹家室内主管道堵塞前其家室内已装修完毕,并经小区物业公司验收合格,造成原告黄莹莹家主管道被堵塞不排除其他业主虽未装修,但不排除使用主管道可能的主张,未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碧琼赔偿原告黄莹莹财产损失人民币九千二百七十九元二角五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朱鹿燕赔偿原告黄莹莹财产损失人民币九千二百七十九元二角五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二元,由被告金碧琼负担六十六元,由被告朱鹿燕负担六十六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邓宝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胜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