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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7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荆光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光富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7刑初42号公诉机关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荆光富,男,汉族,小学文化。2015年7月16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2月3日被安康市铁路公安处抓获,于2016年2月4日羁押安康市汉滨区看守所,2016年2月5日被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无前科。徽县人民检察院以徽检公诉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光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红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荆光富到庭参加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荆光富于2014年6月16日订立合同,承包由康县子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甘肃仲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徽县江南小镇广场建设项目部承建、分包的徽县江洛镇“江南小镇”小区15号、16号楼的轻包劳务工程。荆光富于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期间,雇用徐谢斌、胡小明、折元元、徐小龙、王旭亮等20余人从事该承包工程劳务,承包15号、16号楼建筑至主体3层。期间,荆光富一直拖欠工人劳务工资。徐谢斌、胡小明、折元元、徐小龙等人找相关部门反映,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协调处理,发包方康县子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给荆光富通过银行转账200300元工程款用于支付民工工资。至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荆光富仍继续拖欠24名民工工资20余万元。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徽县人社劳监改通字(2015)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荆光富2015年2月2日17时前全额付清拖欠的工人工资。甘肃仲海通建筑工程公司徽县江南小镇广场建设项目部负责人罗立于2015年2月2日给荆光富借款10万元。该荆光富于2015年2月3日给徐谢斌、胡小明、折元元、徐小龙、王旭亮等人支付部分工资,继续拖欠徐谢斌、胡小明、折元元、徐小龙、王旭亮等16人劳务工资101072元,且于2015年2月中旬至2016年2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失去联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案件来源材料,强制措施材料,羁押前体检书、户籍证明,抓捕经过及羁押证明,子寅公司付款凭证,荆光富书写欠条,借条、承诺书、欠薪人员名单,合同、工程预算书,徽县人社局移交书证等;2.证人证言:徐谢斌、折元元、张社教、龚友刚、徐小龙、张永红、张小军、王会芳、何润生、胡小明、徐九如、杨玉世、王旭亮、焦许得、夏兴明、罗立、张双反证言;3.被告人荆光富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荆光富拖欠民工工资,经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16名民工工资1010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荆光富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都没有意见。我没有逃避,一直与其中的5个人电话联系。拖欠农民工工资十万多元是事实。我认罪,希望给我从轻判处,出去后挣钱把所欠的钱全部还清。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荆光富承包了由康县子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甘肃仲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徽县江南小镇广场建设项目部承建的徽县江洛镇“江南小镇”小区15号、16号楼的轻包劳务工程。荆光富于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期间,雇用徐谢斌、胡小明、折元元、徐小龙、王旭亮等20余人从事该承包工程劳务。由于荆光富拖欠这些工人工资。务工人员徐谢斌、胡小明、折元元、徐小龙等人找相关部门反映,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协调处理,发包方康县子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给荆光富通过银行转账200300元工程款,让荆光富支付务工人员工资。至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荆光富仍继续拖欠24名民工工资20余万元。2015年1月30日,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荆光富送达了徽县人社劳监改通字(2015)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荆光富2015年2月2日17时前全额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5年2月2日,甘肃仲海通建筑工程公司徽县江南小镇广场建设项目部负责人罗立给荆光富借款10万元。荆光富给徐谢斌、胡小明、折元元、徐小龙、王旭亮等人支付部分工资后,至今仍然拖欠徐谢斌、胡小明、折元元、徐小龙、王旭亮等16人劳务工资101072元。2015年2月中旬后,这些务工人员打电话找荆光富,不是拒接电话,就是电话不通,联系不上荆光富,从而与荆光富失去联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案件来源材料,强制措施材料,羁押前体检书、户籍证明,抓捕经过及羁押证明,子寅公司付款凭证,荆光富书写欠条,借条、承诺书、欠薪人员名单,合同、工程预算书,徽县人社局移交书证等;2、证人证言:徐谢斌、折元元、张社教、龚友刚、徐小龙、张永红、张小军、王会芳、何润生、胡小明、徐九如、杨玉世、王旭亮、焦许得、夏兴明、罗立、张双反证言;3、被告人荆光富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荆光富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实被告人荆光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基本事实,具有证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荆光富拖欠民工工资,经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16名民工工资1010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荆光富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四)项、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荆光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两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先峰审 判 员  王东文代理审判员  周文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