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熊英凤与彭祥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英凤,彭祥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24号申请执行人熊英凤。被执行人彭祥兵。熊英凤与彭祥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6日作出(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彭祥兵返还熊英凤借款70000元。二、彭祥兵向熊英凤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彭祥兵负担。因被执行人彭祥兵一直未履行,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