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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民初5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孔某、寇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孔某,寇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5446号原告娄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晓春,辽宁华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男。被告寇某,女。原告娄某某与被告孔某、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孔某名下房屋一处。二、查封原告娄某某名下房屋一处。三、查封被告寇某名下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四、查封被告寇某名下奥迪小型轿车一辆。五、查封被告寇某名下揽胜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姝妮人民陪审员  由舒莹人民陪审员  方 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淞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