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刘伟军与张凤鸣、张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军,张凤鸣,张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24民初2122号原告刘伟军。委托代理人钟良,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鸣。被告张振华。原告刘伟军与被告张凤鸣、张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金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凤鸣、张振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凤鸣以资金周转为由,由被告张振华介绍向原告借款,原告从朋友手中支取320000元现金给被告张凤鸣,约定月息两分,张振华作为担保人签字保证,2016年1月6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张凤鸣未履行义务,担保人张振华代偿利息6400元。请求判令:1、被告张凤鸣偿还借款本金320000元;2、被告张凤鸣以3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分标准支付从2016年2月6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3、被告张振华对以上两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凤鸣未书面答辩。被告张振华辩称,答辩人与张凤鸣系堂兄妹。2015年2月,张凤鸣找答辩人帮忙借款用于生意周转,答辩人介绍原告借钱给张凤鸣(一次20万元,一次12万元),张凤鸣将2015年至2016年利息已付清,2016年1月6日,张凤鸣重新出具借条,答辩人签字担保,以后未再付利息,原告一直催收,因为找不到张凤鸣,答辩人垫付2016年1月的利息6400元,张凤鸣因为欠账找不到人,答辩人垫付的费用没有要回来,张凤鸣在宁乡有多处房产,请求法院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凤鸣与被告张振华系堂兄妹关系。2015年2月,被告张凤鸣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找被告张振华帮忙借款,被告张振华将原告刘伟军介绍给被告张凤鸣,原告同意借款。2015年2月,原告分几次向被告张凤鸣提供借款共计320000元,被告张凤鸣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借款按照月息2%计息,按月支付。被告张凤鸣按照约定标准向原告支付了至2016年1月6日的利息。2016年1月6日,被告张凤鸣收回原出具的借条,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今借到刘伟军现金320000元”的借条,被告张振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此后,以后张凤鸣找不到人,未再支付利息,被告张振华代偿了2016年1月6日至2月6日的利息64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被告张振华的民事答辩状、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张凤鸣提供借款以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虽然,双方在借条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被告张振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主债权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凤鸣偿还原告刘伟军借款320000元;二、被告张凤鸣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原告刘伟军自2016年2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上述一、二项义务限被告张凤鸣在本判决生效5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张振华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张凤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金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