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1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方帅信用卡诈骗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刑初40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男,1987年8月7日,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6]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嘉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方×于2013年11月申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1张(卡号×××)后开始使用,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9354.85元。二、被告人方×于2013年11月申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1张(卡号×××)后开始使用,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5533元。三、被告人方×于2014年2月申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1张(卡号×××)后开始使用,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0427元。被告人方×于2015年10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龙潭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涉案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1张已起获并扣押在案。案发后,被告人方×已还清上述三家银行信用卡全部透支本息。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起赃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信用卡账户交易明细及交易记录、催收记录、信用卡申请材料、报案材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凭证、还款证明、客户账户证明;证人刘×的证言,被告人方×的供述及其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申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偿还全部欠款,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二、未随案移送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卡号×××)一张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艳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柳 来源:百度搜索“”